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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8 09:45:00人气:

  jn江南·体育最新官网入口2021年体育场地管理制度_体育场地管理制度规范第十二条 公体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在完善和加强场馆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同时,建立俱乐部、会员、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市场化管理体制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公体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租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非经公体部安排的各类占用体育场馆的活动,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的各类活动,经院领导、公体部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1.场地工人应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钻研场地有关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 负责场地器材的维修、管理工作。做到球类场地要有球网。打扫卫生,为教学、训练、群体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发放与收回借出的器材。体育馆内器材的布置和回收要注意轻拿轻放,不得在场上拖拉器材。器材归类摆放整齐。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保管好;根据需要画好场地的线;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雨雪天和沙尘天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和尘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向管理中心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场馆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心领导下,负责体育场馆和教学设备全面管理,其工作任务是为教学、训练、竞赛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其职责是认真落实学院领导、公体部下达的指示和要求,努力为学校的教学、训练、竞赛、群体活动热诚服务。

  7. 进入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员,要自觉遵守该场地的有关规定,爱护场地和体育设施,保持场地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损坏设施要按章赔偿。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学院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是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办学、服务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我院教学、训练、竞赛和学院大型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为了保持良好的运动健身环境,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合理地使用体育场地和设施,特做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隐患。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公体部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各场馆管理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在教学、训练时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课外体育活动时间,清理校外人员离场。

  第十条 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我院体育场馆在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训练等活动外,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 公体部下属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是我院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JN江南·体育,行使我院对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公体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和宾客提供安全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学期,各场馆要按照体育俱乐部管理中心提供的俱乐部课程安排表、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八条 所有进入体育场馆的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从事活动,均应由公体部批准,并统一安排时间。

  第九条 非经公体部体育俱乐部管理中心安排的课程、竞赛、健身和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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